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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录、目前仍在岗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和2013年以来按甬政办发〔2014〕228号文件要求招录的高校毕业生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申报条件。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同一时间内,不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其他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四)补贴名额。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五)申报材料
1.《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汇总表》(见附件9);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1年受理1 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享受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其中2014年度享受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街道(乡镇)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毕业2年内宁波生源(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