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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区经办机构于申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区经办机构收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