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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毕业年度”、“毕业2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新招用”、“首次就业”,除文件中已明确外,均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招用和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地点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中心)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申报地点以公告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第一次申报政策补贴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证书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今后同一家企业、同一政策项目经办不需重复提供其企业营业执照等上述证件,实行一次受理、证件关联。申报各项政策补贴所需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网络创业认定证明由各地经办部门通过宁波市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服务对象不需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三)本意见所指的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头。已创办创业实体人员不再享受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首次就业前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实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补贴),或者是以师带徒补贴。
(五)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宁波就业网”进行公示,由区财政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区人力社保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应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划入区经办机构。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6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甬人才〔2007〕1号)、《关于受理自主创业大学生相关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32号)、《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390号)同时废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