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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局:
现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7日
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