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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补贴采用每月25日前受理,次月发放。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7日前将受理情况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6)报送至市财政、市民政部门并通知各区经办机构。各区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名单送当地民政部门和被补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并通知本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保障、市民政部门拨付。
(六)补贴终止
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时中止临时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2.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
3.家庭生活困难已得到明显改善。
九、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申报对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三)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申请,并根据提示上传《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7)、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孤儿、残疾人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
2.初审、公示。各院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院校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见附件18)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3.审核。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后,通知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再次登录“系统”确认账户信息。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学校初审和公示,并于次年与当届申请者一并由学校提交审核,通过者于次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者不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