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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5 15:25:0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4.资金拨付。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再由学校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十、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并工商注册登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且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原有创业实体主动申请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登记的,其创业者不属于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9);


  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个体工商户和网络创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四)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1次,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6日至31日。符合条件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网络创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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