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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0);
2.新招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采用随时受理,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十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