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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2.职工花名册(需注明新增人员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四)认定要求
人员认定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主要核实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2015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企业申报表》(见附件5);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个人申报表》(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