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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5.保证金;
6.联保;
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合同》;
2.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三)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一节 咨 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