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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残疾证》,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残疾人员。
(八)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七)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的经济实体,且持有《营业执照》和签订的合伙协议。
(九)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七)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十)中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七)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中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符合(一)至(七)项所述人员,个人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财政不贴息的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5—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财政不贴息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财政不贴息的中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自主创业阶段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阶段的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期限最长均不超过2年。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不贴息贷款的利率按照与经办银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