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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追偿
(一)告知。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
(二)担保机构可采取多种合法方式进行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八条 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策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担保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四十条 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四十二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
第七章 贴息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