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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利息负担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符合贷款对象而又不符合贴息条件和高于贴息额度以上的财政不贴息贷款。
第五条 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失地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
(四)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五)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六)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