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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为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贴息备付金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至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上报)。
第四十五条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机构申请,人社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原则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五十条 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