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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3.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回访
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
第三十条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回访制度。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三十一条 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
第二节 贷款回收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 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四条 核对还款。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 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担保机构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