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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分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2015年1月21日
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 〔2013〕10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