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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