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会说,直译尚且如此,那么意译或其他方式的译法就更难简明扼要了。其实不然,只要我们能从“名”的功用及其与“实"的关系出发来考虑问题,并且能注意研究中文方剂名称的结构。那么,简洁译名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如以上三个中文方剂名称只所以简洁,一方面固然得益于汉字的表意性,但另一方面也采用了缩合词形的办法(“胶艾”、“香连”、“良附”实为“阿胶、艾叶”、“木香、黄连”、“髙良姜、香附”的缩合形式)。那么,我们在翻译中医方剂名称时,为什么不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以简化译语呢?如我们可否在英译方剂名称时,将中药拉丁名的药用部分省略掉,以便简化译名的音节?甚至可以简少更多的部分,只要不致引起误解就行。从某种竟义上讲,这种刪繁就简的方法也符合英文构词法。
如果这种译法行不通(因为目前尚未有人实际采用过这种译法,所以其可行性仍待评估。但从理论上讲,这种译法并无可责之处,因此我们仍然认为向中医翻译界推广此法,实为必要)。我们也应考虑采用音译或其他方法来简化目前的译语,不然我们的译文就很难进入交际领域。
b.信息性原则
从上面对中医方剂名称命名法的分析来看,中医方剂名称除了具有指代功能外,一般都承载有一定的信息,即都能对其所指代的方剂的组成或功效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说明作用。这样的名称或词语使人能见词明义,很有实用性。在翻译时,我们也应注意吸收中文方剂名称的这一特点,使译名也同样具有信息性。但这不能成为繁琐冗长译名的理由。
过去有人曾提议,以编号的形式翻译方剂名称,结果没有行得通。其原因固然与方剂数量过于庞大有关(不像经穴,数量较少,而且固定),但信息性的缺乏也不能不影响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当然,对信息性原则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待。在实际翻译中, 要灵活地加以运用。总的来说,对信息性的追求以不妨碍译名的简洁性为原则。如“碧玉散”译作Jasper Powder,不但满足了简洁注原则的要求,而且也符合信息性原则的规要,实为方名英译之上品。但将“凉膈散”译作 Powder for Clearing Away Heat in Upper or Middle Warmer似有不妥之处。信息性固然有了, 简洁性却丢失了,而后者却是译名的首要原则。
所以在具体翻译时,对译名的原则一定要有主次之分,不可颠倒行之。
c.回译性原則
所谓回译性原则,指的是英译的方剂名称在形式结构上能尽量与其中文形式相近,这样中国的读者或听众读到或听到某一方剂名称的英译行式时,脑子里能够反映出其中文形式,这样就能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作用,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