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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确定性(inscrutability)。奎因用这个词的意思是指“指称对象”有时是神秘莫测、极难把握的。奎因举的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某土著人叫了一声 “gavagai!”(兔子),这时的“指称对象”就可能有三:一是指兔子;二是指兔子的某物(如闪现的影子);三是指兔子出现的过程(如钻出、奔跑、消失等等)。这时听者要确定三者之中究竟是哪一个就十分困难,即便通过“ostension”(以实物演示)也难以确定。这就涉及到指称的一个本体论特征,即相对性。
(3)相对性(“relativity,”Quine,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1969)。奎因用这个词的意思是指:指称总是相对于某种“背景语言”(“background language”)而言,我们只能将某个指称相对于其“背景语言”指出问题,而不是以绝对方式提出问题,指称才能显示意义,这个深刻的却常常被人忽视的前提,奎因称之为“本体论的承诺”(“ontological commitment”)。因此,要确定“gavagai!”的指称对象,必须排除绝对性,承诺它处在某种赋予其意义的“背景语言”中,包括情境描写、行动描写、意向描写、因果描写等等本体性质的条件或前提;脱离使指称显现(“take shape”)的“相对性背景语言描写”,对指称显然无法确定。
指称的以上特征决定了一个不容译者忽视的事实:文本是一个充满矛盾、冲突、歧义、模糊、含混、不确定的符号集(指号集),期待译者去疏解、化解、消解、拆构、诠释、阐述、显现、再现。要解决这些任务,只能而且必须由译者义不容辞地积极承担,其他因素都只能视为其辅助者或辅佐手段。这里也正好体现了翻译者的主导性即权力。某些存在主义者以及结构主义者膨化主体功能或贬斥主体功能的偏颇态度都是违反科学的。
其次,我们应该认识到,正是“前在客体系统”和“后在客体系统”决定了主体理应享有这种定夺翻译的酌情权。第一、“前在客体系统”不容许译者忽视、侵犯它的“活动域”和切断它的“活动链”,但同时又给了译者可容性下的自由度去创造一个“后在客体系统”;第二、“前在客体系统”是作者“被给定的权力”(“the given Power,”Michel Foucault:1984)的产儿。在这个产儿没有出世以前,作者对他操“生杀予夺”的大权。但只要这个产儿一旦出世(作品问世),作者即失去了原先被给定的权力,作品落人译者手中,权力已实现了转移。西方和中国的传统翻译观拒绝让译者知道此时权力已实现了转移:权力实际上已转移到了自己的手中,拒绝给译者以充分的酌情权,译者摆脱不了虚幻的“原作者权威无所不在”的被控制感和“原作者无谬论”——这是传统翻译观加诸于译者的沉重的精神十字架,使他痛感“我罪我知”(严复)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应赋予译者最大限度的酌情权的论据归纳如下:
第一、译者具有认识主、客体科学定位的直接经验;从而能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理解如何科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
第二、译者具有认识指称的特征的直接经验,从而能认识到必须由自己科学地解决客体(尤其是文本中)中隐藏的一切矛盾及不确定性的职责;
第三、译者的使命感还来自他对“权力转移”的认识(Foucault:1984),创造一个继SLT而新生的后在客体系统是他责无旁贷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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