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给主、客体科学的定位,不是要为主体多加掣肘,而是恰恰相反,为了赋予主体以最大限度的酌情权(discretion),即在客体规定性及实在性的前提下,译者可以不受旧观念干扰、充分自主地善加定夺:(1)SLT使用中的意义究竟是什么;(2)SLT特定情境中的意向究竟是什么;(3)TLT最佳表达式究竟是什么
——以上三项的合而为一——恰恰与西方语言哲学家对意义研究的总趋势不谋而合,即最佳表达式取决于使用中的(特定情境中的)语言的意义加上意向。为什么这时的主体理应享有最大限度的酌情权呢?我们的理据是:
第一、译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两个客体系统(前在客体系统及后在客体系统)的“活动域”和“活动链”,因而可以做到收放自如(相当于“不逾矩”,《论语·为政第二》),即不会做可能侵害客体可容性的事。
第二、译者已经具备可以充分发挥其主导性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1)把握了语言使用中的意义,即维根斯坦所说的“意义即使用”(Wittgenstein:1953)。这时,最熟知“给定的语言使用”(“the given use,” Wittgenstein:1953)的是译者——即双语转换的具体操作者——也是最具直接经验者。
(2)把握了语言使用中的意向,即胡塞尔所说的意义的本质不在于意指活动,而在于活动的内容,即自我与意向的同一。
(3)把握了语言使用中的情境,即奥斯丁所说的在什么时候应当怎么说。
第三、译者在具有以上的认识(上述“第一项”)和条件(上述“第二项”)的前提下,已经具备运用感知去感应、推导、揭示及复现指号下的指称所蕴含、传导的全部知、情、志的“权力”。
以上三点是从主体方面来分析。
译者理应享有最大限度的酌情权这一关系到译作之成败的观念,还可以从客体方面来论证。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译者的这种权力是指称具有的特征所赋予的。奎因在论证指称的本源(Quine,The Roots of Reference:1974)时指出,指称具有以下与翻译关系至为密切的特性:
(1)多变性vagary(vagaries),其中包括含糊(vagueness)、歧义(ambiguity)及不透明(opacity),这样就增加了判断所指的难度;奎因举例说“滑冰者”可以指“滑冰运动员”,也可以指“正在滑冰的人”。只有说“滑冰者现在正在睡觉”时,听者才能确知言者说的是“滑冰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