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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姜氏的术语翻译标准符合术语的基本属性要求,其确立的术语本体理据是比较充分的,有其合理性。由于上述术语的基本属性主要是针对单个术语命名要求的,因此,姜氏标准在单个术语的具体翻译实践中有较好的适用性。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对于术语基本属性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系统性”,姜氏标准的构成要素中并未明确涉及。根据术语定名的基本原则,术语的“系统性”是指“特定领域的各个术语,必须处于一个层次结构明确的系统之中,术语的命名要尽量保持系统性。同一系列概念的术语,其命名应体现出逻辑相关性”。相应地,这种术语基于系统的“逻辑相关性”在跨语转换的过程和结果方面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姜氏标准略有欠缺或不足。
相比之下,侯氏标准的提出则正好弥补了姜氏标准的局限,它着重探讨了术语翻译应满足术语“系统性”这个基本属性的问题。具体来说,侯氏提出的术语翻译标准更加关注术语及其所表征概念的系统“逻辑相关性”。该标准将单个术语置于概念子系统中加以考察,在某一个概念子系统中,利用术语指称之间的相似性来显化术语概念之间的相关性,同时反映译名的理据性特点,即“系统一可辨性”原则。可以说,这是侯国金教授在术语“系统性”这一基本属性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术语翻译系统性的具体原则,或者说是具体的准则。侯氏标准强调的“系统-可辨性”标准,是一种术语翻译策略系统性理据的具体体现,主要是从术语翻译个体实践过程中的一些规范要求来考虑的。正如他所特别强调的“系统性还有4层意思”,即“论著者”应该遵循的四种系统一致性处理原则,具体包括论著者在“同一著述术语使用”、“所有相关研究术语使用”、“成对术语使用”以及“同一术语使用”时的一致性要求。
无疑,侯教授这里所谈到的“系统一可辨性”主要是以“论著者”为立足点,强调翻译个体在确定术语译名时要注意前后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培养关于术语个体翻译实践的统一规范意识。当然,侯教授并未否定术语翻译标准构成中应考虑诸如“准确性”、“可读性”和“透明性”等要素,但他认为“系统性”要素不可缺少而且权重应该最大。
综上,我们认为,姜氏与侯氏关于语言学术语翻译标准的“论战”,实际上是彼此互补而非相互冲突,因为它们分别强调了术语本质属性的不同方面。术语作为指称专业概念的语言符号,涉及所指称的专业概念系统、指称所应用的语言符号系统以及所蕴含的文化生态系统,其复杂性不言而喻。术语及其翻译的本质属性也就不可能单一,而是复合的。因此,姜氏标准和侯氏标准应具有兼容互补性,两者有机结合才有利于术语翻译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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