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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0-26 14:54:2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湖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2.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申报人员聘用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参评协议书》,落实具体评审工作任务,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报送参评对象的材料(复印件须审核盖章确认)及交纳评审费用(初认不收取费用), 委托其聘用高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上述人员在统一的评审通过率内通过评审不受聘用高校评审职数限制。有关高校应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做好临聘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参评人员聘用高校将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返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参评人员的相关评审材料保存归档。

(二)各类型教师比例

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双师双能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专业)评审职数。

(三)委托评审

采取委托评审的高校,应依照学科(专业)对应的原则, 与受委托评审高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委托评审关系,并由委托高校和受委托评审高校签订《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协议书》。原则上委托高校向受委托评审高校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形式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 评审高校对参评资格复核、高评委会对参评资格复审、 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四)联合评审

采取联合评审的各高校,可由一所学校牵头或各学校约定组织开展评审。联合评审高校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高校教师职称联合评审协议书》,并成立联合评审执行组织。各参评高校按有关规定、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报送参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审查以及推荐程序负责。联合评审执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制定评审细则,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结果负责。

(五)资格审查与形式审查

自主评审的高校:由用人单位初审,高校人事部门进行形式审查,高校职改部门资格复核,高评委会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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