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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也)不能忘记,以话语正常速度朗诵的剧本只能被听众捕捉一次,要立即听懂对话。在我们阅读的较难的作品中 (诗歌、哲学论述、技术阐述),如果第一遍阅读没有看懂,我们可以停下来尽情重读。而在剧场,我们绝不敢让演员给我们重复一长段台词或不够清楚的地方。” (La traduction des textes dramatiques, 《应用语言学》,第12期,巴黎,第41页)
这类文章的翻译应该用母语完成,或至少在语言B的基础上用语言A重写。除了诗歌和剧本,还应补充契约、法律和其他因措辞可引起内容争议的文韋。除此之外,文章种类的区別就没这么明显了。
还应指出,一篇译文的质量对等可以从两种类型的一致来检验:信息明喻与隐喻一致,情感效果一致。若想实现这种对等, 译者就要完整理解原语、拥有相关主题的外国文化背景知识、相关的方法,以及母语的表达水平。
三个要求(拥有语言知识,了解主题和特定方法)对译者的语言B翻译不会提出不可逾越的困难。但由于不能满足表达水平的要求,语言B翻译永远不能达到与原义的对等。为此,雷德宁提出这样的问题:
“被认为与原文不对等的译文是否能在某些情况下被接受?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在何种情况下?”
她在分析译文内在质量与原文不对等但能够被接受的外在因素时回答了这个问题。她因此提出研究文章的功能,而不是文章的种类,建议用“可接受性”替代质量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