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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23年翻译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30 16:33:3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浏览次数: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及报考点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章 初试


第十四条 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五条 初试时间


2022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


第十六条 初试科目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6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我校艺术类特殊科目(科目代码:5××)的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第十七条 考试大纲及命题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组织。


 


第八章 复试


第十八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在教育部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我校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不加试。


第二十三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六条 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调剂


第二十七条 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具体调剂工作办法。


第十章 体检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学制与学费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型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2.5~3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特别优秀者,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也可按硕博连读方式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对于因休学、支教等原因暂缓入学的已录取研究生,其学制按实际入学当年学制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新核定为准,具体见相关通知。


第十三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复试名单、复试成绩、综合成绩、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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