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名词结构是英语法律文本的行文特征之一。英语法律语言中多使用名词结构,而汉语立法文本多使用动词结构。因此,在汉英立法文本互译的过程中,译者应该根据两者的特点灵活地对汉英法律语言中的动词和名词结构进行转化,使译文更好地适应目标读者的需求。将原文中的动词转化为名词的过程称为动词的名词化,多见于汉英法律文本翻译;而名词转化为动词的过程则为名词的动词化,常见于英汉法律文本翻译。请看以下例句:
例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参考译文: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capital shall be benefici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y shall use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or market all or most of their products outside China.
译文分析:
(1)例句中文文本中“设立……”为动宾结构,表意清晰简洁。翻译时将动词结构转化为名词化结构:"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capital”,有效地保持原文的基本语序及句法特征,迎合了读者的习惯。
(2)“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逻辑主语为“外资企业”,翻译时应该补充,但为了避免重复,可用“they”代替。
例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义务。
参考译文:Either party to contract delays in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s.
译文分析:
(1)原文中的“履行义务”为动词结构,在译文中恰当地名词化,译为"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s."
(2)原文中的“一方”在汉语合同文本中经常出现,指“当事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之意。在中译英时,不能按字面翻译为“one party”或“one of the parties”,从英文的含义来说“one party”是指“a particular party”之意,是指当事人中确定的一方。“either”,按牛津高级词典解释,是指两者之一。根据原文含义,“当事人一方”,是指未履行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此这里的“一方”应当译成“either party”或“either of the par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