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要准确地把握原文的整体含义,译者需要把握构成原文各语句的主干,而主干是由句子中的主语和谓语成分确定。因此,正确地翻译语句中的主语和谓语成分是做好翻译的关键环节之一。
语言学家对主语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主语是针对谓语动词而言的;二是认为主语指陈述的对象,即主语是被陈述的,谓语则是对主语加以陈述的;三是认为主语是主题。汉语常见名词性主语、动词性主语、表示时间、处所和条件的词语做主语、介词引出动作者做主语等。英语中常见名词、代词等充当句子的主语成分。总体而言,汉语和英语的主语在句子中的位置以及语法功能基本能保持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差异,例如:汉英主语的词性不同,在句子中汉英主语所构成的结构也有一定的差别。
主语的确定是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主语选择正确和恰当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原文信息的对等性。在汉英立法文本互译过程中,译者对两种语言的主语结构和位置的差异性的处理将决定译文的翻译质量。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汉英法律文本中主语成分的译法。
(一)对等译法
汉英立法文本中名词性主语的翻译是较为简单的一种,一般原文中的名词性主语在译文中也对应译为名词性主语。
例1: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composed of members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by the people of the several states, and the electors in each state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requisite for electors of the most numerous branch of the state legislature.
参考译文: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译文分析:原文句中包含两个分句,第一个分句为名词性主语“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译为“众议院”,第二个分句同样使用名词性主语“the electors”译为“各州选举人”。
(二)主动态与被动态的转换
汉英法律文本行文具有不同的特点:汉语的法律条文中主语多使用主动语态,而英语法律条文中的主句常使用被动语态。在汉英立法文本互译的过程中,要求译者根据汉英法律语言表达的不同特点,灵活转换主动态与被动态,以使译文更好地满足目标读者的需求。
例2: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参考译文: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this Law is enacted with a view to maintaining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of the state, protec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order, clearly defining the attribution of the res, bringing into play the utilities of the res and safeguarding the real right of the right holder.
译文分析:在例文“制定本法”前,有五个并列的目的状语,这是中文法律文件句子结构。我们在译成英语时,应按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作结构调整,把“制定本法”放在句首,译为“This Law is enacted...”。五个并列的目的状语置于后面,可将目的状语“为了”译为“with a view to”,后接五个并列的动名词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