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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的办学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培训工种(项目)的师资配备、聘用专职教师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副本复印件;
(六)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七)培训机构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花名册;
(八)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资产证明材料;
(九)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十)准备申请财政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内容,包括:开设职业(工种)、培训规模、课时安排、教学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师资状况、考核方式、实训设施设备、培训后就业安置及食宿条件等情况;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一)提交申请。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按照认定条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按照隶属关系,统一向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和培训机构布局合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对申请对象的办学资金、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等进行实地检查复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将初审意见提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确定拟认定培训机构。
(四)社会公示。拟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审核认定。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作出认定决定,发文向社会进行公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定点培训协议,明确定点培训项目、时间和双方责任、义务,并颁发“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或“××市(地区)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