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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12号)

发布时间: 2018-05-28 09:04:4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3.《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4);


  4. 当期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起止时间、人数、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课程安排表、考核考试方案、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培训补贴申报预算以及教师上课安排等。


  (二)教学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与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60%,并适当增加职业指导、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消防安全知识、生产安全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三)结业管理:每期培训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结业申请。


  (四)考核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双证”制度,培训结业考试,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由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免费鉴定补贴。


  (五)台账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培训台帐,记载参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结业考核、技能鉴定、就业证明等情况。


  (六)档案管理。培训考核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料、培训班开班申请资料、培训班名册、考核鉴定结果等,档案保管年限应在10年以上。


  (七)财务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培训补贴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培训补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师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实行培训师资确认制度,建立师资库。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情况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是否与计划相符,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教学管理、师资资格、教学教材和考勤记录。要建立考评机制,以培训合格率、鉴定合格率、就业率等为考核依据,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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