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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培训工种(项目)安排、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审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审材料包括:
(一)关于要求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的请示。
(二)开展培训工作情况报告。
(三)执行培训计划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内办培训期数、每期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的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考核考试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以及教学大纲、课程教案、培训目标等。
(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培训补贴申报情况。
(五)培训学员结业后就业、创业情况。
第二十条 在检查评估中,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未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擅自开班培训的;
(二)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三)培训内容与培训计划不符的;
(四)培训学员参加鉴定考核时,发现3人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
(五)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回访对象未参加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相关培训补贴,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
(一)经现场检查,发现同一培训班2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上课的;
(二)鉴定考核时,发现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人数达到5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