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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开设的专业和课程的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七)近2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处罚或被列为年检整改单位记录。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创业培训类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三)有2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及服务的经历,并能提供培训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培训业绩突出。
(四)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颁发职业资格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以及从事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的相关人员,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3以上,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创业指导师,1名以上专职创业服务人员。
(五)有固定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培训场所,其中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需配备课桌椅、黑白板、电脑、投影仪等必备教学设备)不少于80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训场地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能够解决不少于50人的住宿和就餐问题,且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机制和措施,能为培训学员提供有效的创业跟踪指导和服务。
(七)近2年来无违反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处罚或被列为年检整改单位记录。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作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报告;
(二)《西藏自治区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