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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实用技术类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等职能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经相关行业(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等职能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其办学时间视同办学经历(下同)。
(二)有2年以上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的办学经验,具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三)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常设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4个,具备相应的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能够解决不少于80人的食宿能力,且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近2年来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请认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三)具备开展技能培训的管理队伍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按照培训内容(培训工种)每工种2名教师(其中1名理论教师、1名实习指导教师)进行配备,教学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3以上。
(四)具备承担培训工种(项目)相应的教学设备、理论教室、实训场地和学员活动场所,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理论课标准化教室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教学设施齐全;实训场地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能够解决不少于100人的住宿和就餐问题,且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属租用场所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近2年的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初级以上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