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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相关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是指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组织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适用于我区各类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并由各级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培训补贴资金的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根据属地化管理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由主管部门推荐,地(市)级以上(含地、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其中区属职业院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地(市)级以下职业院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行业(部门)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