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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述三标准检验,可以看出此译诗的特点。原诗第1行9个音节,译诗11个字,接近原诗。原诗的3个单词fainter, dimmer, stiller均是双音节词,译诗亦然。原诗第1行长,第2行很短,译诗亦然。原诗的比较级出现了3个/ə/音,无法译,但译诗采用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译法,用“一刻比一刻”来体现,“比”字表现比较级,/ə/音重复,用“一刻”的重复效果来弥补。“now”是小半可译因素,勉强译为用一逗号来传达其停顿语气,尚需进一步琢磨。我想, 就总体效果及局部效果讲,这种译诗跟原诗的距离无疑比郭译与原诗的距离要近得多。这样译,井不如郭译那么吃力,而总效果却不会低于郭译,可见借助于多元化的翻译标准,诗的可译、半可译与不可译是可以较为妥当地得到解决的。
由上可知,我们不应简单地作出诗歌可译或不可译这种非此即彼的合乎排中律的逻辑判断,我们应该作出的往往倒是不合逻辑的(不合排中律的)既是此也是彼的这种似非而是的或似是而非的逻辑判断,因为事实上就是如此:诗歌既是可译的,不可译的,又是半可译的,关键看我们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如果把能否传达诗的意美作为诗是否可译的标准,那么大部分诗都是可译的,如果把能否传达诗的形美作为标淮,则一部分诗(或诗的一部分形式)是可译的,一部分诗是半可译的;如果把能否传达诗的音美作为标准,则所有的诗都是不可译的(当然,我们也许可以使汉语译诗具有音美,但那是汉诗的音美,却不是原作的音美,二者不可混为一谈问题在于,音美是诗歌的最明显的标志,诗歌诗歌,诗都是可歌的,歌者必发声,可见音美于诗确乎极为重要。说诗歌不可译者,往往正是抓住这点要害,据以全盘否认诗歌的可译性。我们是翻译标准多元论者,我们同时准备承认诗的可译性、半可译性和不可译性,并不是什么调和或诡辩,而刚好是坚持了实事求是这个基本原则,对各种标准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客观地承认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而不是武断地非要用一种标准去压倒其他所有的标准。在诗歌翻译理论上,我们的任务只在于愈益 精确地描述、确定诗歌的可译、不可译、半可译诸因素,以便指导译者的翻译实践,提高读者对译诗的欣赏水平。而不是硬要去让两个标准来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事物自身就是朝多方向发展的,为什么人类的认识判断却必须停留在单方向的原始阶段上呢?译诗如此,赏诗更是如此。让我们的胸襟更开阔一点,不但愿意看到自己的是,也愿意看到自己的非,更愿意看到别人的是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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