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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翻译起草中的若干禁忌

发布时间: 2017-08-30 09:22:32   作者:etogether.net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摘要: 合同的翻译和起草者在决定英文合同面貌的同时,也反映着自身的综合素质,为了给客户留下专业、严谨的行文办事风格,翻译起草者...
 
 
文如其人,合同的翻译和起草者在决定英文合同面貌的同时,也反映着自身的综合素质。为了给客户留下专业、严谨的行文办事风格,翻译起草者在其翻译起草工作中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忌缩写(No Abbreviation)
对于其他文体而言,缩写会自然而然地赋予写作一种自然亲切的语调和易读的特征。但是,习惯上,人们认为正式的法律写作,包括合同的翻译起草在内,其中出现缩写是不适当的。除引述他人的言辞或著作中出现缩写,为着忠实原作的目的, 或者定义条款外,请不要在合同中使用缩写。
 
二、忌第一人称(No First Person)
合同规范的对象是当事人,与翻译者或起草者的利害无关,通常不会出现使用第一人称的必要。而且,合同的翻译起草者如果能将重点放在起草或翻译上,文义会更具权烕性。当翻译起草者以一种客观的态度来陈述事实,规约当事人的责、权、利时,合同的行文也就会体现出客观公平的面貌。正如律师若能在庭审中令法官忘记自己的律师身份其辩论必能深入法官内心一般,避免出现“we”,“us”,及“our” 也将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如果合同中出现要使用第一人称的场合,翻译起草者应当尽量将之转换成第三人称。
 
三、忌反问(No Rhetorical Question)
反问句(rhetorical question)是指隐含答案的问句。此种问句带有强烈、明显的挑衅及讽刺含义,与合同的客观公平精神相去甚远。而且,合同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签约方出现争议或者提前设计争议解决方案,而不是挑起争议。
 
四、忌俚语(No Slang)
几乎所有正式文体的写作中均将俚语列为大忌,合同也属于正式程度较髙的文体,所以俚语进人合同中会显得不搭调。所谓“不登大雅之堂”是也。比如,表达一方的车“被破坏”,就要用 “wrecked”而不要用“totaled”;表达“偷了”立体声音响,就要用“stole”而不要用“ripped off”;表达“喝醉了”就要用“drunk”或成文法中的标准用语“intoxicated”,而不要用“smashed”。合同的写作或翻译不是说相声,不追求娱乐效果。
 
五、忌戏谑(No Kidding)
翻译或起草合同不是开玩笑,所以应当严肃对待。即使你引用一个非常有趣的笑话,也会使得当事人认为你不认真对待合同,博君一笑的风险是很大的。
 
六、忌脚注(No Footnote)
读者在读合同时,目光移转到页脚再回到正文中寻找刚才止住的地方继续阅读不但会增加其阅读负担,还会分散其注意力。合同不是论文,当事人的志趣也不在研究,如果非注不可,尽量在正文中通过其他方式(如夹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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