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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维护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
(九)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特殊教育发展情况;
(十一)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意识,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技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运用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六)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