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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的,督学或者被督导单位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督导的督学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督学的回避,并决定是否重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教育督导。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改革发展,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情况;
(四)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