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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还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督导组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开展满意度调查;
(五)督导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采取分别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等形式公开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及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督导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及时反馈被督导单位;
(七)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导组或者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八)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作出初步督导意见或者收到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