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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是教育督导的法制保障,各地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全面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切实抓好督导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着力抓好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条件保障,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政府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机构必须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和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适当的兼职督学,建立专业专家库,加强对督学和专家的培训管理,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要全面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督促各地政府落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督学责任区和挂牌督导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要严格教育督导评估程序,做到督导事项公布,督导过程公平、公正,督导结果公开,督导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要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发布督导报告,适时开展督导约谈、问责。各地要将督导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吴毅,联系电话:028-86110490
附件: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