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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5 15:18:2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对督学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不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的,泄露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信息的。


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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