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5 15:18:2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立德树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第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置督导人员,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独立有效开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实施教育督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上一年度的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并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经常性督导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评估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应当纳入年度督导计划。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