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1. “Law School”既译某“法学院”又译“法学系”,是符合英语 ( AmE) 习惯的。美国高等学校“Boston College Law School”(即“波士顿学院法律系”)中的“Law School“指的不就是“法津系”而不是“法学院”吗?再说,我们看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Faculty of Law,University of Columbia)的一份招生章程中就是一会儿自称为“Faculty of Law”,一会儿自称为“Law School“的。
当然,如上所还,某“系”称作“Department”(主要是美国)或“Faculty”(主要是英国)而不称之为“School”也是可以的。
2. 我国不称“法学院”而称“政法学院”。但政治在“法律系”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其在“政法学院”,而“法律系”并没有相应地称之为“政(治)法(律)系”。在这方面,“政法学院”和“法律系”的实质内容并无差別,因此两者的英语译名以相应为当;或统一于“ Law”,或统一于“Politics and Law”。从实事求是的观点来看,既然“法律系”不比“政法学院”少一点政治,而“政法学院”也没有比“法律系”多一点政治;那么,把“政法学院”译作“Law School”或“ Law College”是恰当的,例如把“华东政法学院”译作“East China Law School (或 College)”。反之,如译成“East China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就不行了。不知这一主张是否“丢了政治”?果真,那么商业就不要突出政治吗?文学就不要讲究政治吗?军事能没有政治吗?为什么不称“政商学院”,“政文学院”,“政军学院”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