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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要求
(一)加强考试招生管理,规范考试招生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安全、有序、公平、公正。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是全国统一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校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9〕1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认真制定章程、细化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考试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和考生合法权益。各院校要按照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及时将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命题、考试、评卷及录取等各环节工作中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各院校不得在被录取新生入校报到前收取学生学费,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单独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各院校如出现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我厅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请各市教育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覆盖到本地各区(县)教育局、各高中学校、高三年级教师和学生。同时要进一步督促各学校积极配合各院校做好单独招生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解答广大考生及家长疑问,回应社会关切。各院校要准确把握单独招生政策,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不得进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不得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三)各院校要制定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计划安排、报名及收费、体检要求、命题与考务管理、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招生录取办法、考试成绩及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申诉及举报方式等内容。实施方案于3月8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联系电话:024-86602966。
六、 有关说明
为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中“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等相关要求,我省正在制订高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优化专业设置,经厅党组会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停止本科高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单独招生。
附件:辽宁省2019年开展单独招生院校名单
辽宁省教育厅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