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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19〕11号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积极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我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步伐,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经研究,我省2019年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
经过省教育厅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可组织开展单独招生(学校名单见附件)。
单独招生专业应为已在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今年新增设的专业不参加单独招生。
二、 报考条件
已报名参加我省2019年普通高考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可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
申请免试录取的考生同时须符合《辽宁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21号)规定的免试条件。
三、 招生计划
各院校单独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总规模的60%,总数不超过2400人,纳入各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规模内。
四、 报名、考试和录取
(一)报名
各院校负责组织本校考试报名工作。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院校报名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具备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可在院校单独招生报名期限内,向报考院校申请免试录取报名。各院校在组织单独招生考试报名时,要严格审核报名考生身份。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的专业是否对中职毕业生所学专业有对口要求,由各院校决定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