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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 2019-01-30 15:07:4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浙江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3.明确高校主体责任。高校是师范类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省高校要依据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我省的《实施标准》,扎实开展自建自评,聚焦师范生能力培养和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适切性,注重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师范类专业质量持续改进质量保障机制,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4.运用多种认证方法。采取常态数据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四、认证工作组织架构

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制定浙江省《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研究制定浙江省《实施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二级认证机构;组建浙江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认证建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根据师范类专业认证结果,制定加强全省师范类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2.省教育评估院。接受省教育厅委托,按照浙江省《实施方案》和《实施标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浙江省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以及第一级、第三级认证的与教育部评估中心对接协调和对高校的指导服务;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指南(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和相关认证操作规程,组建浙江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专家库,并负责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服务;接受教育部及省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3.省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省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指导和检查;负责制定浙江省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结论审议工作机制;负责对现场考查专家组给出的认证结论建议的审议,并向教育厅提交认证建议;负责认证结论异议申诉的审核;负责对接受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评估院。

五、认证标准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以教育部发布的三类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为更好地与浙江省师范类专业改革与发展实际相结合,增加专业认证的可操作性和激励导向,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分类研制了《浙江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标准(第二级)(试行)》(见附件),增加体现浙江特色的内容,对教育部印发的第二级认证标准区分关键指标和一般指标,并根据二级指标达成度情况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分“完全达成、基本达成、未达成”三个等级。认证结论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现场考查专家组在完成所有考查程序、综合考量关键指标和一般指标等级评定情况后,给出专业认证结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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