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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全面保障和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证理念
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认证原则
1.遵循国家标准兼顾浙江特色。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施办法》和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分类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标准(第二级)(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保证达到国家标准并兼顾浙江实际,促进浙江师范类专业建设持续改进提升与彰显特色。
2.实施省部协同分工推进。根据教育部《实施办法》,师范类专业的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由教育部委托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实施,第二级认证由各省负责组织实施。浙江省教育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浙江省教育评估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评估院”),积极协调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我省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同机制,确保认证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