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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函〔2018〕30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现就做好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做好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或目前在读的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国办发〔2018〕7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7月30日)起执行。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1.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以及目前在读的免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
2.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履约任教已满6年的免费师范生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由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由免费师范生签字确认。
3.免费师范生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在2018年9月17日(不含当日)前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签订补充协议或发放协议终止确认书。
二、明确工作程序与要求
1.核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信息。请各设区市根据《2011—2018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汇总表》(附件1)负责对辖区内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状态、已任教年限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查漏补缺,信息不准确的请给予更正,确保信息无误后请分别填写《2018年需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人员汇总表》(附件2)、《2018年需发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人员汇总表》(附件3)和《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联系人名单》(附件4),并于2018年11月15日前分别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稿报送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统一要求,通过文件通知、电话联系等多种途径,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