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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应当与当地的学校总体布局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及以下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申请筹设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