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川教〔2018〕68号
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