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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岗位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市政府负责)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市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力。(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