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六)鼓励自主创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给予3000元/年至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负责)
(八)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