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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06:2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统筹推进全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统筹推进全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金融、经济和信息化、服务业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各地区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省财政现有的科技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全省企业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岗位。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服务业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服务业和外经贸带动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明确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用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不低于60%。(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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